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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织女线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百叶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织,绍兴县百叶窗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绍兴县织女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5177724)。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永联村。法定代表人:魏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光华。被告:绍兴县百叶窗纺织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3881869)。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织女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百叶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织女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百叶窗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