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