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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