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舟岱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华达与庄燕桃、邵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华达;庄燕桃;邵平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张华达。被告庄燕桃。被告邵平科。原告张华达诉被告庄燕桃、邵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燕桃、邵平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达诉称:被告因买船缺少资金,要求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同意,于2010年12月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并约定被告于2011年5月8日前还给原告,由被告庄燕桃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现无钱归还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庄燕桃、邵平科未作答辩。原告张华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庄燕桃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华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借款期限2010年12月份8号至2011年5月8号),借款人庄燕桃。用以证明被告庄燕桃于2010年12月8日向原告张华达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庄燕桃、邵平科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故无证据提供。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岱山县民政局对二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调取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庄燕桃、邵平科于2011年6月9日在岱山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张华达对此无异议。对原告张华达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庄燕桃、邵平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张华达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根据庭审及原告张华达提供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庄燕桃、邵平科于198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8日,被告庄燕桃向原告张华达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张华达出具了借条。2011年6月9日,被告庄燕桃、邵平科在岱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张华达与被告庄燕桃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华达与被告庄燕桃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张华达要求被告庄燕桃归还借款1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张华达要求被告邵平科共同归还上述债务的主张,本案中,该笔借款虽形成于被告庄燕桃、邵平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的数额为15万元,如此大额的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借条中仅有被告庄燕桃一人的签名。因此,在原告张华达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被告庄燕桃、邵平科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被告邵平科事后也未对上述债务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原告张华达应就其已尽善意且无过失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被告庄燕桃个人的借款意思表示即为被告庄燕桃、邵平科的共同意思表示负举证责任,现原告张华达未提供该些证据,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庄燕桃的个人债务,对原告张华达要求被告邵平科共同归还本案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燕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华达借款1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华达对被告邵平科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庄燕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庄燕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回)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账号********-00301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建明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於国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