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韦东晓与张森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东晓,张森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94号原告:韦东晓,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森巍,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东晓诉被告张森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东晓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