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汉与郑岳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汉;郑岳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汉。委托代理人王焦山。被告郑岳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诉被告郑岳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