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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汉与郑岳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汉;郑岳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汉。委托代理人王焦山。被告郑岳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诉被告郑岳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