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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宗强、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宗强,刘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宗强,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昊宇,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昊,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黄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昊宇、被上诉人刘昊到庭参加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彭祖斌代理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