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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艳萍与金东、陶骊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艳萍;金东;陶骊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48号原告杜艳萍,佛山市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金东,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被告陶骊宣,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萍与被告金东、陶骊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萍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1378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