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艳萍与金东、陶骊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艳萍;金东;陶骊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48号原告杜艳萍,佛山市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金东,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被告陶骊宣,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萍与被告金东、陶骊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萍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1378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