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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代理人彭莉。被告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