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耿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耿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058号原告:陈某。被告:耿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安徽省舒城县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耿某乙。原告自2006年底就与被告分居,被告至今杳无音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安徽省舒城县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耿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6年底带孩子回湖北省老家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一份、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跑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湖北省当阳市林虹幼儿园证明一份等在卷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原、被告长期分居,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至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耿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耿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耿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耿某乙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