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戚迪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迪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6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迪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月10日上网缉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迪义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迪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戚迪义在慈溪市逍林镇破山村杨家路某弄某号其家中接受戚某3、杨某、岑某1、张某、岑某2、戚某1、戚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再转报给上家“小李”(另案处理)处,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戚迪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戚迪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某3、杨某、岑某1、张某、岑某2、戚某1、戚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戚迪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迪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戚迪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迪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戚迪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戚迪义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