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义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楼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楼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浙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浙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被告楼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楼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塑胶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