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健与潘宝曾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健,潘宝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04号原告:于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潘宝曾,住齐河县原告于健与被告潘宝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健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宝曾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宝曾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