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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健与潘宝曾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健,潘宝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04号原告:于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潘宝曾,住齐河县原告于健与被告潘宝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健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宝曾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宝曾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