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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曲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9日生女儿王某丁,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0年农历8月我们发生争吵后,我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层至今。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丁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5月19日生女儿王某丁,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经常打架生气。2010年农历8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亦离家出走,没有音讯,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父亲王某某及证人王某丙、彭某的语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经常打架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相互间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王某丁现随原告生活,因被告离家,去向不明,故离婚后王某丁应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表示抚育费自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丁随原告王某甲生活,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付雪山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