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赖琼阶、郭媛、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赖琼阶,郭媛,刘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星海,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赖琼阶,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郭媛,女,布依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刘鹏,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赖琼阶、郭媛、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