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闯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闯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杰、王娜,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闯新,男,34岁,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闯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