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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甲。委托代理人周乃原,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