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甲。委托代理人周乃原,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