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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66号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6097-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19号(10-8)。法定代表人:郑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凤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607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姚江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蒋亦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慕金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33元,减半收取5916.50元,由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