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婉儿与王忠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婉儿,王忠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宋婉儿,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王忠民,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楼。代表人:高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柱,男,1981年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婉儿诉被告王忠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婉儿撤回对被告王忠民的起诉。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