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8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874号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石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瑞华,女,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身份证号码:×××3527。被告:郑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1511。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已与被告郑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