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工业园区(明门村)。法定代表人张桂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维峰,东省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桃花山小区东区30号楼1单��110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法定代表人傅肖昂。原告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维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自2011年4月8日起,原、被告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衬布,货款总计726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72660元。���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自2011年4月8日起,原、被告开始有衬布买卖业务往来。被告共向原告购买衬布价款计72660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60880元,余款11780元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具发票。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2011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7266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增值税发票2份,出库单2份,入库单2份,采购单2份以及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的(2011)杭萧临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在向原告购货后未及时支付价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支付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价款726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已经预交,长兴维依纺织有限公司同意应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08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海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