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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峰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峰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易某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振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