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3-11-28
案件名称
(香港)凤通有限公司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香港)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责人:白树屏,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负责人:李琳,该行行长。申请复议人(香港)凤通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香港)凤通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以其正与其他当事人进行案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在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香港)凤通有限公司、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金龙审 判 员 于 泓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