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谊、王娜,该公司职工。被告:XX花,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