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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霞、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宇、张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异字第00007号异议人:张霞,女,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政,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宇,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经商。被执行人:张钊,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宇、张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霞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扣划措施。2011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将应尽义务履行完毕。现异议人已将被扣划款领回,故异议人张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霞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祝建中审判员  査道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