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裘忆辉与陈建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忆辉,陈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06号申请执行人:裘忆辉,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掌起镇裘家村裘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7193218被执行人:陈建青,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古二。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002273131本院在执行裘忆辉诉陈建青(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青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裘忆辉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陈建青尚欠申请执行人裘忆辉借款11700元,还需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320元,执行费16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