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286号申请人: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下吴家路村。负责人:陈金土,该厂业主。申请人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因遗失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1000051/20550381、出票日期2011年5月12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波佳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周巷镇金兔弹簧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