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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8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陕西千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陕西千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879号原告张云峰。委托代理人郭青,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千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陕西千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峰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