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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绍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绍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7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绍全,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涡阳县。2008年5月7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绍全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绍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魏绍全伙同魏锦川(已判刑)在北仑区霞浦街道黄鹂社区泰山东路369号旁的荣辰电脑设计部二楼教室内,窃得台式电脑10套(总价值人民币17600元)。案发后,上述失窃电脑被追回4套。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魏绍全主动到北仑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魏绍全已向本院上缴赃款及罚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绍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魏锦川的供述、被害人史某的陈述、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2010)甬仑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绍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绍全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魏绍全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绍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  东  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蓓蓓(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