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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永胜与周瑰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胜,周瑰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侯永胜,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代理人陈玫,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瑰容,女,羌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胜与被告周瑰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胜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永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侯永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