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盛水娟与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水娟,陈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836号原告:盛水娟。被告:陈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水娟诉被告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水娟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江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水娟对陈江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盛水娟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