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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殷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殷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力安装施工队负责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院**楼****。因涉嫌行贿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电力安装工程中得到安阳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的帮助和照顾,向安阳市供电公司曲沟乡供电所所长宋广平(另案处理)行贿42000元,向安阳市供电公司龙泉镇供电所所长孙彦平(另案处理)行贿1000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到宋广平办公室向其行贿先进10000元;2011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宋广平办公室向其行贿现金2000元;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宋广平办公室向其行贿现金5000元;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宋广平办公室向其行贿现金5000元;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向宋广平行贿现金20000元;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到孙彦平办公室向其行贿现金5000元;2010年4月份的一天,在孙彦平办公室向其行贿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贿人宋广平、孙彦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峰、张福生证言;竣工报告、任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魏运成 审判员 申瑛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