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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海浪与被告黄红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海浪;黄红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1844号原告胡海浪,男。被告黄红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浪与被告黄红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海浪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胡海浪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