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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官凯玲与赵学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官凯玲,赵学祥,赵德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584号申请人上官凯玲。被申请人赵学祥。被申请人赵德启。申请人上官凯玲因与被申请人赵学祥、赵德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学祥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已缴纳保全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学祥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