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官凯玲与赵学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官凯玲,赵学祥,赵德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584号申请人上官凯玲。被申请人赵学祥。被申请人赵德启。申请人上官凯玲因与被申请人赵学祥、赵德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学祥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已缴纳保全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学祥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