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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鲁俊武与杨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武,杨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兴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鲁俊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舒平,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名,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罗马,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俊武与被告杨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科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俊武诉称,2004年12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用钱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有借条,并约定月利率为6.195%0,还款时间为2005年8月。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拖,至今分文未还。2011年7月11日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后经亲朋劝说,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仍然不予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杨名辩称,2004年12月8日被告确实因做生意向原告鲁俊武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也给原告书写有借条,也有利息约定,约定还款时间为2005年8月,到期后原告没有向被告要过借款。原、被告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原告主张6.195%0为月利率,被告认可。但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认为时效已过,被告不予偿还。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2004年12月8日被告杨名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鲁俊武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约定利率按月息6.195%0计算,还款时间为2005年8月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是否应当归还,并支付利息。针对争议焦点问题,原告当庭出示证据①2004年12月8日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属实,没有还款也是事实。被告质证后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亦认可至未给原告归还过借款。对原告所示证据①因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当庭出示证据②原告自已书写的向被告要过借款的经过一份,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要过借款。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原告自己书写的其向被告要款经过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这不属于证据。对被告所示证据②结合2011年7月11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此笔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情况,原告的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经常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示证据②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约定利率按月息6.195%0计算,还款时间为2005年8月底。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于2004年12月8日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书写有借条,双方利息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该借款归还时间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约定还款时间为2005年8月底,所以借款利息按原、被告认可的月息6.195%0计算至2005年8月3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双方未约定,因此对原告要求原被告承担2005年8月30日以后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名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俊武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从2011年12月8日起按月息6.195%0承担利息至2005年8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鲁俊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震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利》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