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佰成诉被告管亚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成,管亚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李佰成,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管亚平,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佰成诉被告管亚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佰成、被告管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黄永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