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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佰成诉被告管亚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成,管亚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李佰成,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管亚平,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佰成诉被告管亚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佰成、被告管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黄永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