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耿仁山与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王贵平、齐河县晏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仁山,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王贵平,齐河县晏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01号申请人:耿仁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贵平,男,汉族,系德州信诚公司晏子接待中心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齐河县晏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申请人耿仁山与被申请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王贵平、齐河县晏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耿仁山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王贵平、齐河县晏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贵平以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齐河县晏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的施工款2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