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贺善良与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善良,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62号原告:贺善良,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青峙第一石场业主),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6178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法定代表人: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善良与被告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善良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89元,减半收取1064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44.50元,由原告贺善良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