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支江与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云江;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镜执字第599号 申请执行人韩云江,男,1954年6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本市银湖北路。 法宝代表人杜孝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0)镜民一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