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兆群与秦燕、陈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群,秦燕,陈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张兆群,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二道河村四队***号,身份证号码34004041978********。被告:秦燕,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路谢一小综合楼*层**户,身份证号码3404061979********。被告:陈玉龙,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路谢一小综合楼*层**户,身份证号码340404197********。原告张兆群与被告秦燕、陈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燕、陈玉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有意躲避原告,至今分文未还,无奈,原告只有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张兆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证明借款事实及数额。被告秦燕、陈玉龙未辩称。被告秦燕、陈玉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兆群与被告秦燕系同学关系,2006年起,被告秦燕以买车做生意为由陆续向原告张兆群借款,共计110000元。2010年2月17日,被告秦燕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兆群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110000)”。经原告张兆群催要,借款一直未偿还。现秦燕下落不明,原告张兆群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兆群提交的借条记载内容明确,足以证实原告张兆群主张的被告秦燕借款110000的事实,原告张兆群主张110000元债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兆群主张的借款形成于被告秦燕与陈玉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秦燕、陈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张兆群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秦燕、陈玉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