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欧××与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欧××(××司。法定代表人:sameerkalra。委托代理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廉某某。被告: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下××村。法定代表人:费某某。原告欧××(××司与被告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欧××(××司起诉称:2008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四套锅炉本体,每套价格110万元,被告应预付每套货物价格的10%预付款,余款于提货时付清。签约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货物,但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尚欠198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5983.78元(暂计至2011年8月1日)。被告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d08-hc01/040007),证明原、被告双方成立产品购销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具体权利某某。2、上海增泰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永润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输报告,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锅炉炉体,由被告公司职工签收。原告陈述:原、被告间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四套锅炉本体,即船号分别为hcb-101、hcb-102、hcb-103、hcb-104。其中hcb-101项下的锅炉本体已经履行完毕,hcb-104项下已经取消不再履行,现在拖欠未付款的是hcb-102与hcb-103项下的锅炉本体,被告已付10%预付款,剩余货款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一直拖欠未付。被告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本院均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四套锅炉本体,船号分别为hcb-101、hcb-102、hcb-103、hcb-104,每套价格110万元;由原告将货物用汽车运输送货到被告公司,被告应预付每套货物价格的10%预付款,余款于提货时付清。签约后,hcb-101项下的锅炉本体已经履行完毕,hcb-104项下已经取消不再履行。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向被告交付了hcb-102项下的锅炉本体,于2010年1月16日交付了hcb-103项下的锅炉本体。但被告除已付10%预付款外,至今尚欠198万元货款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依法应确认有效。原告已按约将锅炉本体交付给了被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198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除应当支付拖欠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其数额按拖欠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司货款198万元,并支付其中99万元本金从2009年10月1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以及另99万元本金从2010年1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810元,由被告浙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81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晓明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池 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注: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