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伍元成与张学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元成,张学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伍元成,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何永祥,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张学成,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元成与被告张学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元成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元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元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