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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忠民与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忠民;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忠民,男,1979年10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得雄,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永淳,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庆年,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登峰,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王忠民诉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及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反诉王忠民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忠民与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忠民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忠民的起诉。本诉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忠民负担。反诉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上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万生人民陪审员  董嘉荔人民陪审员  许秀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永华李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