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樊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王彦弼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凤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