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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樊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王彦弼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凤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