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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蒋维龙与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维龙,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57号申请执行人:蒋维龙,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6212103259。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负责人:沈合峰。本院在执行蒋维龙与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慈劳仲案字[2010]第49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维龙劳动报酬85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