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桂民申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桂民申字第89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陶运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俊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谭立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建工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贵立民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镇江建工集团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应予职权性审查。本案镇江建工集团反诉标的额近220万元,已经超出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限额,即便是镇江建工集团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也应当对本案管辖权予以职权性审查。然而,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不但未予审查,而且在镇江建工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简单的以“超出提交答辩状期间”驳回,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忽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应予职权性审查”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用来约束案件被告的,而镇江建工集团是以反诉原告的身份提起管辖异议的,并未就本诉部分以被告身份单独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约束,原审裁定机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反诉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或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本案的当事人。而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议。但是被告以外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镇江建工集团以其反诉标的额近220万元,已经超出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限额,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以反诉原告身份提出的,二审法院认为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对级别管辖的异议,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申请再审的,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审裁定认定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反诉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由于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本诉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对反诉管辖的审查,只需审查是否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是仅指本诉标的额,还是本诉、反诉标的额的总和并不明确。法院受理案件时通常只能按照原告本诉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不应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据此,镇江建工集团以其反诉标的额近220万元,已经超出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限额,应将本案移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镇江建工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文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代理审判员 黄滔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小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