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刑二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董银奎受贿罪,董银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董银奎;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刑二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银奎,原系中国棋院杭州分院副巡视员。因本案于201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东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银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董银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董银奎于1991年8月担任杭州棋院院长,2007年5月兼任中国棋院杭州分院副院长。2001年12月,杭州棋院与杭州新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紫云房产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董银奎担任新棋院项目筹建办公室主任,负责工程所有项目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在合作开发过程中,董银奎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紫云房产公司在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93927万元。具体:1.2002年3月12日和6月7日,被告人董银奎以委托炒股名义,先后向新紫云房产公司董事长姚达索取现金计人民币110万元,并与姚达签订虚假的《股票投资委托协议》和《股票投资协议》。2.2008年10月12日,被告人董银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新紫房产公司索购水岸帝景公寓5单元1502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73.91平方米),总价人民币217.3875万元。并指示其女婿杭天鹏与新紫云房产公司签订虚假的《房屋认购协议》,把日期提前至2005年7月25日。经鉴定,该房产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7369万元/米2,总价人民币464.981427万元。董银奎购买该房产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247.593927万元。原判还认定,被告人董银奎及其家庭财产与支出共计人民币1800万余元,扣除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661万余元、股票盈利人民币509万余元和已查实的受贿金额110万元以外,尚有人民币524.06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原审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银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冻结的董银奎出资购买的董勤名下郁金香花园揽江苑4-2-502室、萧山区所前镇东山的天乐云都翠竹苑92幢2号、赵和珍名下萧山区所前镇越山的天乐云都风和苑19幢3号、董银奎A12526442、0097675681股票账户中的股票、赵洪华A448771372、101630206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予以拍卖和平仓,其中追缴赃款及非法所得人民币881.656133万元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合计人民币1281.656133万元,上缴国库。董银奎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董银奎无罪,要求撤销原判。并称:1.收受现金人民币110万元是姚达委托董银奎炒股的资金;2.水岸帝景的房屋在2005年有口头合同,房屋认购协议系事后补签,是对口头预订的确认,应按2005年同期市场价格计算,原审以2008年10月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将差价认定为索贿款不当;3.董银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4.原审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差数额时,未扣除其与妻子的部分合法收入。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董银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有行贿人姚达及证人陈培良、杭天鹏、董勤、赵和珍、赵洪华等的证言,虚假的股票投资委托协议、股票投资协议、房屋认购协议,领(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水岸帝景2008年房屋销售明细、价格鉴定结论书,董银奎、赵和珍、董勤、赵洪华股票帐户历史交易明细、资金流水帐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杭州市市级单位专项用房换购协议,支付房款凭证,银行贷款合同、储蓄证明,董银奎及其妻收入、公积金证明,证明赵和珍制作、销售舞鞋收入的相关材料,杭州市委干部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杭州新棋院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分工的会议纪要,杭州棋院与新紫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银奎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董银奎在侦查阶段供述与行贿人姚达证言互为印证证实,董银奎向姚达索取现金110万元时,因姚达恐怕行贿要负法律责任,双方签订了虚假的股票投资协议。况且双方约定委托期限一年,实际至案发八年多,董银奎并无任何结算和偿还的意思表示。董银奎及辩护人提出该款项系委托炒股资金,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姚达、陈培良、杭天鹏证言证实,2008年10月,水岸帝景公寓房价已涨到25000元/米2,董银奎要求按2005年12500元/米2的价格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又签订了虚假房屋认购协议,并将时间倒签至2005年。董银奎虽以前曾有过购买水岸帝景公寓房产意向,但双方对房型、价款等并没有具体约定。况且在2008年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再签房屋认购协议,显然在规避法律。董银奎及辩护人提出该房系2005年认购,是双方对口头合同的确认,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被告人董银奎在杭州棋院与新紫云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水岸帝景项目期间,先后担任杭州棋院院长、中国棋院杭州分院副院长,又系杭州新棋院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并担任项目筹建办公室主任,负责工程所有项目具体实施等,姚达证言与董银奎在侦查阶段供述均证实,董银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新紫云房产公司支持,并帮助提高建筑容积率等。况且,董银奎系主动索取他人贿赂。董银奎及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利,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4.被告人董银奎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及家庭的合法收入有具体的供述,原判对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亦是就低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其及辩护人的辩解及提供的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尚缺乏证据印证。董银奎及辩护人对原判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银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又系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董银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董银奎及其辩护人要求撤销原判,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不足,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钊华代理审判员  何爱珠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耀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