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余业斌与被告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业斌,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余业斌。被告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凤山。被告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业斌与被告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业斌以被告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已承诺履行义务为由,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业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人民陪审员 周轶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