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六祥、朱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祥,朱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5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六祥,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卢亚利,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敏,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六祥、朱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勤、被告人李六祥、朱敏及辩护人卢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刘某、童某峰、余某、周某海(均已判刑)等四川人与余某华、张某武、余某进、朱某武、黄某发(均已判刑)等江西人合伙在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和平菜场旁朱某波(已判刑)的一小屋内开设赌场,招引他人以“筒子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平均每月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李六祥于2007年4月参与该赌场后,同年6月底开始因其妻子治病需要照料而断续离开过赌场,直至2008年1月重返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朱敏于2008年1月至3月参与该赌场,为赌场做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李六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朱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六祥、朱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胡学文、刘某、余某华、童某峰、余某、周某海、黄小东、余某进、张某武、黄某发、徐某伟、朱某波、朱某武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六祥、朱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六祥、朱敏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六祥、朱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六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敏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卢亚利请求对被告人李六祥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六祥、朱敏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李六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朱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六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朱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李六祥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敏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