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石汉英与田小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汉英,田小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石汉英。委托代理人郑红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小强。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1353-5。负责人杨永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383332-Ⅹ。代表人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平。委托代理人淮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汉英与被告田小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石汉英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