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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杨玺瑞诉胡家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玺瑞;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杨玺瑞,女,2008年8月16日生。法定代理人杨首恩,男,1971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阿育,男,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虎,男,1978年6月5日生。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胡家村)。法定代表人胡战卫,系该村村长。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组)。负责人赵某,该组组长。原告杨玺瑞诉被告胡家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阿育、申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家村、四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出生在被告**,户口也登记在被告**,系被告四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2011年7月10日被告四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2500元未给原告分配,故原告起诉到本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户口薄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据二、分配方案;证明被告给四组其他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未给原告分配。证据三、调解登记表;证明2011年9月21日原、被告因分征地款事经沣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调解。被告胡家村、四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生在被告**,户口也登记在被告**,2011年7月10日被告四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500元,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杨玺瑞的户口登记在被告**,应为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四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四组不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于法无据;因该征地补偿款系被告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与被告胡家村无关,故原告杨玺瑞要求被告胡家村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四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杨玺瑞征地补偿款2500元。二、驳回原告杨玺瑞对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四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震 搜索“”